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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私教课致九级伤残法院判健身房承担80%赔偿责任

2024-09-16 14: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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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私教课致九级伤残法院判健身房承担80%赔偿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到健身房运动锻炼已成为常态,一对一进行指导的私人教练课程也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但运动都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各类在健身房运动过程中受伤的新闻也变得屡见不鲜。由此便产生一个问题,受伤者因运动损伤所产生的医药费、营养费等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

  2021年7月4日,钱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私人教练课程服务交易合同》一份,约定某健身公司的李四为钱某的私人健身教练。

  2021年7月8日,钱某前往某健身公司进行健身时,某健身公司为钱某临时指派教练王五对钱某进行健身指导。钱某在进行负重箭步蹲时,明显感觉吃力完美电竞dota2,要求停止,但是教练王五坚持让钱某继续进行,最终钱某倒地受伤。钱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髌骨脱位、半月板损伤、韧带断裂,共住院治疗8天。

  钱某认为,自己前去健身时,健身公司擅自更换教练,并且没有向其讲明注意事项,也没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且自己明确提出感到吃力后,教练未及时停止,健身公司工作人员存在重大过错,故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共计20余万元。

  某健身公司辩称,第一,钱某受伤纯属意外,健身公司也在钱某受伤后立刻拨打120,将其送到医院,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第二,《私人教练课程服务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在课程中身体发生任何不适,应立即停止运动,并告知教练;未当场告知教练,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钱某并未及时告知教练停止运动,故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钱某就其伤残等级等事项提出司法鉴定,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钱某伤残程度鉴定为九级伤残;建议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某健身公司提供的《私人教练课程服务交易合同》中,“乙方在课程中身体发生任何不适,应立即停止运动,并告知教练;未当场告知教练,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其责任、加重了对方责任,属于格式条款,应当认定无效,某健身公司不能据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二,某健身公司作为营利性的健身培训机构,其对前来健身锻炼的学员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某健身公司在钱某前去进行健身时擅自给其更换教练,导致新的教练与钱某的沟通与训练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致使钱某健身时受伤,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本案应当由某健身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钱某之前长时间在某健身公司进行健身训练,并非零基础学员,对相应的健身安全注意事项应相对比较了解,且更应预知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承担相应风险。其在明显感到自己继续锻炼比较吃力的情况下,仍选择继续进行锻炼,其自身应负一定责任。

  综上,综合考虑本案的案情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槐荫法院认定,由某健身公司对钱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结合钱某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鉴定意见等,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某健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钱某医疗费16000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残疾赔偿金150000余元、护理费5760元、营养费1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1456元、二次手术费6000余元,驳回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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